《甘肅省養老服務條例》已于4月1日經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日,省新聞辦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了《條例》的基本內容、特點及舉措等。
老年人患病子女有陪護假
《條例》共10章69條,包括總則、規劃和建設、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養老服務、醫養結合、養老服務人才、扶持保障、監管服務、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明確了政府及部門職責定位,落實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法要求,強化了養老服務設施配套建設剛性要求,滿足了農村養老服務需求,規范了法律責任具體內容。
《條例》從五個方面突出了甘肅特點:首先是明確普通高校畢業生在省內養老機構簽訂五年以上正式勞動合同、且服務滿一年以上,對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費或申請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給予逐年代償返還資助,并鼓勵建立養老護理人員崗位補貼制度;其次是明確醫療機構設立養老機構符合條件的,同等享受養老機構建設和運營補貼相關扶持政策;第三是明確加強安寧療護病房、安寧療護中心建設,為老年臨終患者提供身體、心理、精神等照護和人文關懷服務;第四是明確外埠老年人到本省范圍內子女所在城市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在戶口安置、醫保結算、公共交通等方面給予便利和優惠;第五是明確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療期間,子女所在單位應當給予陪護假。
住宅區養老服務設施按標準配置
同時,《條例》第十條明確,新建城區和新建住宅區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并與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養老服務設施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征求所在地民政部門意見。舊城區和已建成的住宅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養老服務設施未達到建設規劃標準的,應當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進行配置。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和規定要求。
《條例》還特別增加了我省農村地區養老服務的具體內容,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鄉村振興戰略規劃,以適應農村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
本文來自《蘭州日報社全媒體》—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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